我们在上面对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法律法规,税务事项做了简单的概述,现在来看看进入香港市场有哪些注意事项:
香港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构建中国对内和对外投资的首选司法管辖区。通过香港进行的对华投资,远远超过任何其他国家对华所作的直接投资。(来源: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香港拥有稳定、成熟且开放的法律体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时实施。
香港特区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及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此外,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基本法》最大的特色就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日后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基本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都须遵守当地法律。此外,根据法治原则,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法院需大公无私裁定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基本法》详细载列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有关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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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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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新闻和出版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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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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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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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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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基本法》也保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香港的投资法体系相同与通用的发达国家外资法体系,对于外国投资并没有特别法规。所有外国投资关系和活动的调整,都是基于一般国内法律法规,主要由公司法、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如银行法、证券法)等组成。
香港政府很重视投资的国际保护制度,并已作出相关举措,例如:加入了已经生效的多边投资公约——1965 年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和 1985 年《关于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公约》,先后同荷兰、澳大利亚、丹麦、瑞典、瑞士、新西兰、法国、日本、南韩、奥地利、意大利、德国、英国、卢森堡等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在香港调整投资的法律中,没有外资和内资之分,除了香港法律所规定的 6 大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经纪业、矿业、电视与广播业和冒犯性行业)之外,其他的外资进入是完全自由的。
从总体上来讲香港法律制度对外来投资是宽松的,即鼓励外来投资,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最低限度的法律管制,是属于国际上比较纯粹的“国民待遇”。
与发展中国家那样对外资提供特殊的优惠不同,它对内资和外资均实行非歧视待遇,不提供税收优惠、免税期、加速折旧、进出口便利和津贴等投资优惠待遇。
投资者熟悉这些法律,可以增强他们在香港投资的信心。
为保障劳工福利,香港的雇佣条例中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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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工作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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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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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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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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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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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权。
在香港无论聘用本地人还是外国人,都必须遵守雇佣条例中的规定。
反垄断和竞争
香港政府在2012年通过了《競爭條例》,以改善例如合谋定价,分配市场,限制供应及生产等不当行为。其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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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竞争协议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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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权势,伤害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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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幅减弱竞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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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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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竞委会和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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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局级机构受到豁免。
香港现在仍有部分市场处于垄断局面,政府也在致力于将垄断逆转的过程中。
知识产权
香港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颇具吸引力的特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香港专设知识产权署,根据相关法例: 商品说明条例,版权条例,及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等来保护知识产权。
香港海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唯一负责对版权及商标侵权活动进行刑事调查及检控的部门。海关其中一项任务是维护知识产权拥有人和正当商人的合法权益。
对比中国,香港在这方面更为广泛,可执行性更强。许多在中国经营的企业都希望通过一家香港控股公司注册其知识产权,以确保其侵权行为得到妥当的处理。
外汇
香港没有外汇管理局。
实行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都没有限制,资金可随时进出香港。
香港实行完全自由的外汇制度和免征关税的政策,外国的投资者可以将国际通用的货币(包括黄金)带到香港,并能够进行交易,这对投资者来讲极为方便:一方面,资金进入香港不需要审查,带入香港的资金可以轻易的兑换成所需要的货币;另一方面,在香港的投资所得也可以随心所欲的带去香港,免除了投资者的“禁兑”担忧。这也是香港吸引了大批外来投资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环境保护
由于21世纪的香港的空气污染问题,由香港环境保护署主要负责,
在以下几方面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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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电力,废气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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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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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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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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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问题。
香港根据基本法以’中国香港’的身份加入了多个国际环保条约,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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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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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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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捕鲸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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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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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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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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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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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迁徙野生动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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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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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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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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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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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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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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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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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约》。
消费品安全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和香港海关强强联手,联合把控消费品的安全。《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须确保他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供应的消费品符合一般安全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般供应予私人使用或耗用的消费品(不包括以下所列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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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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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及类似的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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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滑翔风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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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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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所界定的气体、石油气储存器、气体用具、气体配件及气体软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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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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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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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及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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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制品、毒药及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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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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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所指的玩具及儿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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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定法例负责安全管制的其他货品。
纠纷解决
香港是一个领先的国际仲裁中心,其法院以维护仲裁决定闻名,按照香港仲裁规则所作出的裁决获世界各地司法管辖区一致认可。在香港的各级法院,中英文同样通用。
2006年终,中国政府与香港政府达成了特定安排,即两方法律体系依然是彼此独立,但因特定安排,可以实现法院判决的相互执行。该项安排适用于最终及决定性财务判决和仲裁裁决。
因此,许多投资者倾向于其合同和争议受香港法律所约束,并遵从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
本文参考: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http://www.bycpa.com
金杜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inalawinsight.com
《中国内地与香港投资环境与法律制度比较》 作者慕亚平 沈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