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开展业务-3

联系我们
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开展业务-3 尽管有诸多法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今年来也在持续改善,但是,对外资企业而言,可能仍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在设计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的时候应与中国本土律师合作。

进入中国市场,按照中国国情做的经营策略无疑是重要的。在上一篇,我们介绍了在中港两地设立实体的相关政策,今天, 我们将在此对中国的商业法律环境做一下简单概述:

中国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大体由以下几项组成:

  • 《宪法》及与《宪法》相关的法律、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

  •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 立法机关均有权解释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尽管该等法律法规也需同时服从于更高层级的立法机关的解释。自1979年来,中国法律通过并修改了许多重大立法,包括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 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中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等也在逐步建全并迅速发展。

在下方各项有关法律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政府为保护外国投资设立的专项法律及条例有哪些: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 《合同法》

  • 《反倾销条例》

  • 《反补贴条例》

  • 《保障措施条例》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 《海关法》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中国实行内外资“双轨制”,意味着在此方面对外资的待遇有很多优惠。这个是中国内地和香港不同的地方,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成为中国对外国投资的优势。

劳动

中国境内劳动方面的问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由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等。由各省、直辖市和其他更低层级的政府部门颁布的地方法规、条例只在当地范围内适用。

在劳动法方面,以下几项绝对值得您考虑:

  • 劳动合同

  • 最低工资

  • 工作时间和加班

  • 社会保险

  • 健康和安全

  •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经济赔偿

  •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或合同工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允许直接在中国聘用员工,但是可以通过某些特定的类似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代理机构聘用员工,在中国这一般称为劳务派遣。

聘用外国人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聘用中国国民。在进入中国开始聘用之前,外国劳动者必须获得工作许可以及在中国的居留证。

反垄断和竞争

中国重视通过法律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为此,中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借鉴国际经验,规定禁止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依法对财税、金融、外汇、投资等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系。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考虑因素。中国有很全面的知识产权法体系,规定了广泛的救济和执行渠道。对知识产权所有者提起诉讼有利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一致的。

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2001年,中国加入WTO,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项下的义务。这是标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的两座里程碑。此外,多年来,中国还相继加入了以下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包括: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日内瓦公约》

中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陆续颁布实施了一大批法律法规,例如: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尽管有诸多法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今年来也在持续改善,但是,对外资企业而言,可能仍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在设计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的时候应与中国本土律师合作。

外汇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不是完全可自由兑换的。人民币最终由外管局来监管。自从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的外汇政策已经逐渐放松。

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经营外汇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账户需通过外管局的年检。此外,在中国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银行开立多种货币的账户作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投资。

环境保护

由于在中国发展过程中,曾因重发展而轻环保,出现了很多环境问题,现在中国正在大力治理环境的过程中。为此特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并制定了涉及中国境内所有的环保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除此之外,针对环境的不同方面,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他法律。不同的省、市也制定了在其区域内适用的环境保护法规。

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还未制定单独的法规,因此,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一样需遵从相同的法规。

产品安全

在关于’产品安全’的国际舆论中,’中国制造’ 貌似永远跟’产品不安全’挂钩。事实上,出口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是中国政府历来最关注的事。

为此,中国制定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过去几年,中国颁布了对食品和产品安全非常重要的立法,涵盖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召回的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这在中国产品安全在立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纠纷解决

近年来,中国在增强法院的廉政性及可靠性上取得了重大成效,在解决纠纷的有效的法定程序方面日趋世界化。

纠纷如果不能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则需提交诉讼或仲裁。在中国法律中,各方都被允许纠纷提交仲裁,法院一般会执行仲裁裁决而不对裁决进行审核。只有各方明确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才可行,大多在华的外国投资者都更倾向于仲裁。

(a) 诉讼

中国法院分为四级:

  • 人民法院-区或县级范围

  • 中级人民法院-市级范围

  •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含涉外因素的合同,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并允许外国法院具有排他管辖权。在中国法院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可能会有些困难,但是香港的判决除外。

(b) 仲裁

相比诉讼而言,仲裁看起来会更快、更高效、也更可靠,所以很多外国投资者在其合同中会规定排他的仲裁条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在中国境内仲裁纠纷是最常被选择的机构。当外国投资者有时会因主观公平性不同意在中国仲裁,同时中方又反对在国外仲裁时,往往会选择在香港仲裁。自从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后,一般情况下,位于该公约任一成员国的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均可被执行。

 

本文参考: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http://www.bycpa.com

金杜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inalawinsight.com

《中国内地与香港投资环境与法律制度比较》 作者慕亚平 沈虹

对此类文章感兴趣?

请订阅我们的电子报,您将会定期得到行业资讯、行业动态及世界前沿的营销知识。

订阅电子报

'评论'

更多新闻

关键意见领袖:他们是谁,他们为什么那么重要?

关键意见领袖又称“影响者”,是具有相对更高社会地位的个人或组织,在人们作出重要决定时大都会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阅读

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开展业务-4

基本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都须遵守当地法律。此外,根据法治原则,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法院需大公无私裁定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阅读

垃圾邮件陷阱和关于可交付性的12个提示

电邮营销最重要也是最具挑战性的领域之一,是确保您的电子邮件送达用户收件箱而不被困于垃圾邮件箱中。

阅读

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开展业务-2

想在中国或香港开展业务,设立实体公司是必要的。由于两地政策不同,设立过程也相应不同。

阅读